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對於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是否會被處罰?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錯誤之統一發票扣抵聯及收執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惟如屬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正確而僅統一編號填載錯誤,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確實更正者,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可撥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提供單位:法務科李秀英,電話:04-23051111轉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