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房屋拆除,請向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反映房屋已拆除,為何仍收到房屋稅單?經查明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未申報註銷房屋稅籍。雖然發現後馬上向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但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因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稅務局指出,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自拆除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且無法查得確實拆除日期,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務必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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