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雖得免辦營業登記,惟應依法應向買受人收取銷項稅額,並於法定期限內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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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而所謂營業人依同法第6條第2款,包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中各級政府機關依同法第29條雖得免辦營業登記,惟該機關所屬或設置之作業單位收入,凡列入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無同法第8條各款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者,應依規定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日前查獲某政府機關所屬作業單位,將停車場及便利商店等設施或業務,自行對外招標訂定契約委外經營,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該機關認為其屬政府機關,非以營利為目的應屬免稅勞務,免課徵營業稅。惟查該機關所收取之租金收入及權利金收入,係列入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該基金年度決算後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資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因其基金之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本案經該局查獲後,除予以補稅外,並應就其逃漏之稅額處一倍至十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如係列入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觸犯法令,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黃士宜,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