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子女就學遷出全戶戶籍會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址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戶籍遷出,致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消失,又未依法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改課,日後經該處查獲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表示,如土地原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全戶戶籍遷出,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於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依法申報,經稅捐處查獲者,除追補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與按一般用地課稅至少相差4倍之差額稅款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如全戶戶籍遷出後再遷入原址,應於每年9月22日前重新向稅捐處申請適用優惠稅率,經核准後申請年度始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次年度始可適用優惠稅率。
如仍有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洽詢89528625。

撰 稿 人:土地稅科 黃秀玲 電話︰8952-8263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劉麗慧 電話︰895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