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指出,合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規定: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要在該地設立戶籍。
2.無出租、無營業。
3.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4.土地上的房子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5.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6.申請期限: 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逾期申請次年才適用。

該局提醒,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將全戶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