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業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有變動,仍應依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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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之所得稅額,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紀錄,以免於國稅局查核時,因該帳戶當期有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不相等,而遭國稅局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雖在97年7月1日至98年6月30日間獲准停業,但是在97年7月23日繳納1筆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繳稅款25,000元,這筆稅款依規定應在繳納當日即97年7月23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則可扣抵稅額餘額已變動,該公司依法應在98年5月間申報97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因未申報致遭裁處罰鍰新臺幣7,500元。
  該局提醒,公司處於停業狀態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資料有變動,仍應依規定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98069
  彙總編號:9909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