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當年度雖以最後年度投資抵減稅額全數抵減應納稅額,致無應補徵稅額,仍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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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係由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後,再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鑑於結算申報為決定營利事業全年所得額之最主要根據,納稅義務人如申報不實,將嚴重影響國庫稅收,故所得稅法對納稅義務人申報不實訂有處罰之規定,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者,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指出,最近查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漏報營業收入700萬元及營業成本525萬元,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75萬元,該公司因尚有最後年度投資抵減稅額60萬元,經抵減應納稅額後無應補徵稅額,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437,500元。該公司主張查核結果既無應負擔之所得稅額,自無漏稅額,應無處罰鍰之適用,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對營利事業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所為處罰之規定,係就營利事業有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之行為,並涉及短漏稅額者,即應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而非以核定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扣繳稅額及投資抵減稅額後有應補徵稅額者,方有裁處罰鍰之適用。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餘有符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者,仍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誠實申報,否則,倘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最後年度之投資抵減稅額雖足供抵減核定應納稅額而無須補繳稅額,稽徵機關仍將依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姚雅菁,電話:04-23051111轉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