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如何徵免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益社團經政府核准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其自有供辦公使用的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但其受益對象若限於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就不能免徵。此外,公益社團如將自有房屋出租作營業使用,也不能享受免稅,應按其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以促進公眾利益為目的的社團﹙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組織﹚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範圍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之會議室、圖書室、講習室、禮堂、檔案室、貯藏室、廚房、員工食堂、浴室、廁所、值日室、值夜室、文物儲藏室等均可免徵房屋稅。但是對屬性相同之行業、職業、產業或特定人員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或社團,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活動,仍然不能免徵房屋稅。
該局又說,公益社團如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請提示經核准為公益社團之證明文件,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局申報,才可以適用減免規定。
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