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申領獎金事宜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社福團體來電詢問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捐募活動,活動前應否申請許可及以募得之統一發票申領中獎獎金有無特別規定?&該局說明,社會團體如舉辦募集統一發票活動,原即無須向稽徵機關報備,但為避免事後領獎時,遭誤認涉嫌冒領獎金等不必要之困擾,財政部賦稅署原以83年9月12日台稅二發第831610573號函釋規定,得檢具該管社政主管機關之核准函等向財政部租稅教育及宣導推行小組報備。但財政部99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526800號令釋已廢止上開函釋 。&該局指出,社會團體發起統一發票捐募活動,統一發票非屬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募集財物範圍,無須依該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亦無須向財政部賦稅署或稽徵機關報備。&該局提醒,為避免不肖人士假藉勸募團體名義冒領獎金,勸募團體申領中獎發票獎金時,具領人應出示該團體證明文件及服務證,並於兌獎統一發票上加蓋該團體章戳,以供代發獎金單位核認。&(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