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可跨轄區申請(中、英文稿)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即日起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本人之納稅證明。&該局說明,為提供外僑納稅義務人更便捷之服務,提升我國國際形象,自99年起在臺外僑因申請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或辦理國外所得稅申報事宜等,需取得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原作業程序僅能向原申報國稅局申辦,已可跨區局申辦。申辦地點為臺北市、高雄市國稅局總局服務科外僑股及臺灣省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該局指出,外僑本人至國稅局申請完稅證明,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託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外籍人士請提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正本及申請人護照正本供核。委任書上申請人之簽名須與護照簽名相符,如受託人僅能提供申請人之護照影本,須由申請人或受託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供稽徵機關核對身分資料。&該局呼籲,外僑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跨區局申辦納稅證明之服務,以節省寶貴的時間。&(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