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不得揭下重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印花稅票經註銷後,不得再揭下重用。

 該局呼籲民眾,將已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新貼用一經查獲,依法除需補稅外,並按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裁處20倍至30倍罰鍰,罰則很重,勿存僥倖心理。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