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提起行政救濟,請注意時效,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或核定通知書送達後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郵寄申請書方式辦理者,以寄發之郵戳日期為準。另依訴願法規定,如對行政處分不服,應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以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之處分不服,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而提起復查及提起訴願之認定時點不同,民眾應留意提請行政救濟之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不予受理,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