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行號或個人簽訂承攬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合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約等,係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按憑證金額(未含稅)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除到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在憑證空白處外,並應注意每枚印花稅票要加蓋銷花章;如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亦可至稅務局總局或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再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以完成納稅手續。
  
  稅務局指出,印花稅的稅率雖然不高,但如經查獲有未貼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除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按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貼用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為維護權益,請儘速檢視應稅憑證有無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如有印花稅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