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消費者收取與視聽娛樂有關的費用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視聽歌唱業者向出價娛樂的消費者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的費用,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的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與服務費等,也都屬於娛樂價款的一種,都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果標示明確而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不是強制收取者,則不屬於娛樂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提醒經營上開娛樂業的業者,在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務必要在事前向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