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繼母購買不動產如無法提出支付價款之證明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1款規定,父續娶之妻,係前妻所生之子之一親等直系姻親,故後妻將不動產出售與前妻所生之子,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前段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財產買賣,除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外,應依該法第5條第6款及第24條之規定,申報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