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出售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只有一次機會,簡稱「一生一次」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因出售土地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有福了。在此之前,民眾出售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只有一次機會,簡稱「一生一次」。
該局表示:政府為減輕換屋者土地增值稅負擔,修正了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該修正案業由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出售土地時若符合「一生一屋」相關要件,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所增列之第五項,內容如下: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 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承辦員:劉玉玲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