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 新規定100年上路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至少5年。 &該局說明,修正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僅規定收銀機需具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作為營業人編製記帳憑證與會計帳簿及填列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日彙填)之依據。為貼近現行實務作業,財政部99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904524570號令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及第8條,除增列收銀機列表性能外,並規定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 &該局指出,前揭日報表及月報表,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報表得予銷燬。但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報表者,營業人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該局呼籲,營業人請先自行檢視目前使用之收銀機功能是否完備,以免屆時發生無法正確操作收銀機或機器故障致未能列印上開報表等情事。&(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