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道路被查獲者應補稅並處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車主注意,請檢視一下行車執照上的驗車日期,是否因疏忽而漏未檢驗您的愛車,如忘了驗車時間超過6個月,監理機關即會逕行註銷牌照,嗣後如經警方或其他有關機關查獲有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之事實時,除監理機關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交通罰鍰外,稅捐處亦會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處指出,納稅義務人常常因疏忽驗車日期,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又不瞭解使用牌照稅法相關處罰規定,等到因交通違規被查獲時,才抱怨接到大筆金額的補稅及罰款繳款書,而後悔不已。
稅捐處進一步指出,車輛因未依規定定期檢驗而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因其車況各項性能不明(例如:車輛方向燈及煞車失靈等),如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除會危害交通安全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交通罰鍰,並移案稅捐處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該處籲請車主,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請留意行車執照所載驗車日期,如期前往驗車,若交通工具已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重領牌照後,始得使用公共道路,以免受罰。
撰 稿 人:法務科 張雅芸 電話:8952-8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