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車回收,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的車輛如因老舊或不堪使用,委託環保機構代為回收車體,車主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將車牌二面繳還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切勿私下毀損或將車牌留做紀念。
該局又說明,廢機動車輛雖經環保回收商回收,由於車牌業經拆卸歸還車主,若遭他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經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則很重。因此,該局再次提醒車主,廢車回收後,請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才算完成報廢車輛手續。如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局消費稅科電話05-3620909轉151-159,將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