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1、核定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例如,繳納期間屆滿日為99年9月27日,則申請復查期間為99年9月28日起算30天,至99年10月27日止。
   2、核定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時,應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例如,於99年9月27日收到核定通知書,則應於99年10月27日前提出復查申請。
   3、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補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超過1年者,就不可以申請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復查期間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蕭稽核06-2223111轉8068
  彙總編號:9909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