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漏報基本稅額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外,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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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95年1月1日施行,有關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之處罰,自96年1月1日起適用,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或決算申報時,應多加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轄內某營利事業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為75,412,328元,應納稅額18,843,082元,減除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於本年度抵減之稅額14,285,746元,暫繳稅額1,642,185元及尚未抵減之扣繳稅額1,088元後,結算申報自行繳納2,914,063元。惟經該局查獲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經計算該營利事業一般所得額4,557,336元【應納稅額18,843,082元-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14,285,746元】小於基本稅額7,341,232元【(75,412,328-2,000,000)×10%】,短漏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額之查額2,783,896元,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或決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