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之執業所得如有漏報,應及時補報,以免補稅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執業醫師應確實依實際業務狀況申報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如發現有所得漏報,應及時補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日後被補稅受罰。
國稅局指出,依往年查核經驗,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的情形可分為二大類型:(一)漏報「部分負擔」金額:部分醫師誤認若未向病患收取該項費用,即不須申報收入,其實不然,依健保局相關規定,若要對病患免收部分負擔,須向健保局報准後方可免收,且通報國稅局歸戶之所得資料中已減除未收取部分;因此,該局建議執業醫師應依健保局寄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參考表」所載金額申報最為正確。(二)漏報「非屬健保給付的醫療收入」:比如美容整型、減重塑身、植牙鑲牙、準分子雷射治療近視、不孕症治療等收入,忙碌的醫師常因疏忽而短漏報該項所得。
國稅局又表示,由於資訊科技的進步,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民眾利用郵政劃撥、信用卡、ATM自動櫃員機及電子錢包等方式消費者日益增多,使得執行業務所得查核作業,亦隨著蒐集資料的多樣化而更為具體、準確,短漏報所得亦更容易現出原形。基於愛心辦稅理念,該局籲請各位執業醫師們趕緊自行檢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有需要調高收入者,請儘速向個人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以免日後被補稅送罰。【#417】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李茂燦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