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了簡化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其盈餘歸課稽徵程序,自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修正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已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故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且未採試算暫繳申報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額後,亦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如前開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得免予繳納及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近二年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之決議,財政部已實施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多項興革措施,如: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規定、無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申報、小額暫繳稅款案件免繳納及申報等規定,營利事業可善用相關新的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412】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寶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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