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否准以實物抵繳遺贈稅之案件,納稅義務人仍應依限繳納稅款,以免遭加徵滯納金及被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其申請實物抵繳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者,因非對核課「稅捐」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並無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准予提供擔保或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申請以其本人所有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經該局以該等土地非屬「課徵標的物」,且不符「易於變價或保管」之規定,否准受理抵繳,甲君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因未依限繳納遺產稅或對核定稅捐提起復查,經該局依法按應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遺產及贈與稅,未獲核准而提起行政救濟時,仍請務必依限繳日期繳納稅款,避-免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邱科長06-2298062
  彙總編號:9909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