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若有屬非健保給付之自費收入,應併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以免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醫療院所之門診收入,除屬於健保給付項目、非健保給付項目外,尚有屬於就診者自費項目之收費,如脈衝光、果酸護膚、雷射超音波美白等美容整形、減重門診、針灸減肥、植牙、三伏貼及轉骨配方等,其中對於健保給付之收入係由健保局核撥並將資料通報稅捐稽徵機關,故此部分均能誠實申報收入,而民眾自費項目之收入則因稽徵機關掌握來源較為困難,致常有短、漏報情形,故醫療院所若有漏未併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者,將涉及違章,除依法補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醫療院所的高額自費項目收據,大部分係因美容目的而非疾病醫療診治之支出,依法不能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雖係如此,民眾仍應主動向醫療院所索取單據,以防杜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呼籲,業者若有逃漏自費收入之行為,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或被查獲前,趕快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98097
  彙總編號:9909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