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積極研修法令使稅制更臻公平合理;並客觀公正處理訴願案件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調查課稅及辦理強制執行事宜,並尊重法院判決 二、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調查課稅及辦理強制執行事宜,並尊重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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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中華人權協會公布「賦稅人權大調查」,民眾認為最需要改進的賦稅問題,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本部為實現法治國家課稅程序及加強各項便民服務措施,除定期舉辦工商座談會及與民有約活動外,並積極檢討研修不合時宜法令,自97年5月20日迄今,與賦稅相關之法律修正案合計34案、法規命令38案及行政規則150則,共計222項。
二、稅捐稽徵機關(國稅部分)近三年平均核定開徵件數約為436萬1千餘件,其中申請復查者約為1萬1千餘件,提起率僅為0.263%,可見稅捐稽徵機關同仁對稅捐核課處分極為審慎,期充分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三、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係由高級職員及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具法制專長學者、專家人數逾二分之一,訴願決定係由該委員會依專業知識經驗,秉持客觀公正立場作成。本部對於所屬稅務機關等所作行政處分,認有違法不當而予以撤銷之比率,自97年度4.3%,逐年提升為98年度12.7%及99年至8月底14.3%,顯見本部對於稅務行政救濟案件,應能發揮監督功能。
四、稅務訴訟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法院依法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判決確定後,該判決即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法院之裁判,不論勝訴或敗訴,當予尊重並須依法院判決意旨辦理。
五、納稅義務人如已依法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係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於復查決定後,如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者,稅捐稽徵機關將繼續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俟行政救濟確定後,稅捐稽徵機關即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辦理稅款補(退)及移送強制執行事宜,以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行政救濟程序拖延應納稅捐之繳納,以符公平原則並確保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