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提要:營利事業如何申請分期繳納暫繳稅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暫繳稅款,如營利事業符合相關規定,可於應納稅款之繳稅期間內(99年9月1日至99年9月30日),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每筆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案件以申請1次為限,分期繳納之期數,視稅款金額而定,每期以1個月計算。其適用條件如下:
(一)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