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暫繳申報,稽徵機關如何處理?納稅義務人會受到何種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前已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