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住用地享受優惠稅率計徵增值稅,適用「一生一次」後,可再申請「一生一屋」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減輕換屋者土地增值稅負擔,從99年開始,於土地稅法第34條新增加第5項「一生一屋」的規定,繼民眾換購自用住宅一人一生一次10%優惠土地增值稅率後,再增訂了「一生一屋」的優惠機制。也就是民眾不管一生一共換了幾次房屋,只要在換屋當時,自己、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只有一戶自用住宅,且持有土地滿6年,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連續設籍滿6年,出售前5年純自住、沒有營業或出租,以及都市土地不超過15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0平方公尺者,均可重複使用10%低稅率優惠。 稅務局指出,以「一生一次」來說,雖然一輩子只限申請1次,但條件即較「一生一屋」寬鬆,例如名下的不動產戶數或持有不動產的時間等,皆不受限制,只要出賣房子的前1年,未出租或供營業,出售訂約當日有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及700平方公尺者,皆可申請「一生一次」優惠稅率。惟按照上開法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一生一次」後,若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要不受一次之限制,須符合下列適用「一生一屋」要件: 適用前提要件:必須先行適用一生一次。 面積之限制:都市土地面積在150平方公尺(45.37坪)以內、非都市土地面積在350平方公尺(105.87坪)以內,超過部分即按一般稅率核課。 屋數之限制:出售該自用住宅用地時,本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均無該自用住宅用地以外之房屋;換言之,即無第2屋。 持有年限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前須持有該筆自用住宅用地超過6年以上。 設籍年限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以上。 使用情形之限制:該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5年內,須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情形。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玉里分局洽詢,亦歡迎多利用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