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後售之土地,於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逾二年後,戶籍始由第三處遷入者,原售增值稅無法退還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內之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者,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部分,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但是,這種先購後售之土地,於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逾二年後,戶籍始由 第三處遷入者,原售增值稅便無法退還。 稅務局說明指出,上開法令規定,用意在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能力,故適用條件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事實為前提。而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倘若土地所有權人於新購房地且出售原有自宅之後,戶籍仍然設於非出售土地也非新購土地之其他第三地,而一直遲未遷入新購地,等到距離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逾二年後,要辦理退稅時,才把戶籍從第三地遷到新購房地,顯見其真正作為住宅使用的地方,另有他處(即第三地),而新購土地其實並非供其作自用住宅使用,並不符合上述法令對於「自用住宅」的規定,因而稅捐機關無法依據同法第35條規定,准予核退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亦歡迎多利用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也可撥打電話03-8226121轉分機172至177號詢問相關事項,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者您也可以上網//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