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軍教人員所得稅講習會常見問答及「講師宅急便」服務,歡迎採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101年起,現役軍人薪餉及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薪資將恢復課稅,南區國稅局為協助國軍部隊及學校等單位瞭解所得稅扣繳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規定,8至10月已辦理40場講習會。該局許春安局長特別整理出講習中常見問答,提醒軍教人員注意:
   一、軍教人員在101年以後領取屬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的薪資所得,或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休假、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女註冊等事實,而於101年以後領取的相關補助,仍可免納所得稅。
   二、軍教人員100年年終奬金及考績獎金在101年發放時,因年終奬金及考績獎金應依取得年度認定,而不是按所屬年度認定,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101年)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獎金金額如達扣繳起扣點,按5%扣繳。
   三、退休金及終身俸等屬退職所得,而不是薪資所得,與軍教人員薪資恢復課稅無涉。
   四、強制休假補助費及休假補助費屬薪資所得,應併入所得總額申報,而不休假加班費屬特別休假日加班,免納所得稅。
   國軍弟兄及教師如有稅務講習需求,除可參加該局舉辦的軍教人員所得稅講習,尚可利用該局提供的「講師宅急便」服務,申請派員到府講課,只要上課地點在南區國稅局轄區內(嘉義、臺南、屏東、臺東、澎湖),且參加人數達20人以上,即可提出申請,申請方式除書面申請外,也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線上申請,歡迎軍教單位多加利用。
   許局長最後提醒,軍教人員薪資恢復課稅雖是自101年起開始,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才須列入申報,惟如果要採列舉扣除額者,請記得自101年起要保留相關收據及憑證以備申報時得以檢附。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郭科長 06-2298007
   彙總編號:10012-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