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五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五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是否會被追繳原退稅款?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五年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應向繼承人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