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係全年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依法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地價稅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土地如經查係全年供出租,則該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上開法條所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自不得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