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放款之利息收入收據,除收到以票據繳付利息者外,應報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銀行、信託投資業、信用合作社等辦理放款,所收取利息不論收取現金、票據或自存款帳戶撥轉,均應開立憑證。除收到以票據繳付利息所出具收據者外,均需按利息收入金額千分之四報繳印花稅。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金融業係屬於營利事業,有關放款業務收取利息,依照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應於事實發生時給予他人憑證,縱使貸款人不索取利息憑證,仍不能免除開立憑證之義務,所以銀行、信託投資業、信用合作社等辦理放款時所收取之利息,除了收到以票據繳付利息且已載明票據號碼、日期、金額者,可免報繳印花稅外,均應按利息收入金額千分之四報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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