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即自始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者,請儘速於99年9月30日前補申請放棄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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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先申請核准放棄免稅,始得開立應稅發票,且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惟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即於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逕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前鎮稽徵所基於愛心辦稅,特再提醒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有上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情事,並自始以應稅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若無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以規避稅賦者,請於99年9月30日前補填具「營業人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以符合稅法規定;前開申請書及銷售額分析表格式,得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及範例下載,歡迎點閱。【#418】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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