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損失須已實現才可認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企業為了創造最大利潤,常將資金轉投資其他事業,不過投資難免會出現被投資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產生虧損的情形,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投資損失在稅務處理上應以已實現者方可認列,而非以被投資事業經營結果呈現的虧損金額即為認定標準。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列報投資損失1,000餘萬元,該公司表示係因轉投資乙公司,乙公司卻經營不善發生虧損,因此產生投資損失,不過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公司雖發生虧損,但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原出資額於該年度未折減,亦即該筆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所以國稅局不予認定,該公司因而補稅250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投資損失屬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則為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的餘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事業發生減資或清算時,確實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維護自身權益,以免被國稅局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稽核06-2298013
  彙總編號:990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