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共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有關申請人以外其他共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持分等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除該條規定可以提供之情形外,均應嚴守保密規定,不能提供。
  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經財政部核定之人員或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等人員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因此共有房屋所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除符合上述規定得予提供外,稅務機關不會同時提供其他共有人資料給申請人。
  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房屋稅之課徵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