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為無人繼承,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一位民眾到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因欲移轉一筆建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表示地上房屋為伯父所有,目前伯父已死亡,伯父因未結婚,自無第一順位繼承人,且過世時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第二至第四順位繼承人)皆已去世,該民眾主張兄弟的子女自然可以代位繼承。既然有繼承權,似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僅限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姊妹為民法第三順位繼承權人,其子女無代位繼承權。因此,無人繼承之房屋,出售時應無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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