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拍定人應否繳納當年度地價稅之認定標準有規定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認定標準,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因此向法院標買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在8月31日(包括8月31日)以前者,即使在9月1日之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還是向買受人徵收,但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如果在9月1日以後者,則買受人即可自次年期開始才繳納地價稅。
  稅務局說,拍賣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認定標準,與一般買賣案件以登記取得為要件者不同,為讓買受人了解自身之權益,該局特別指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解釋,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再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所以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該項不動產買受人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
  該局籲請民眾如尚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時,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