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地價稅特別稅率之適用以提出申請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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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收到地價稅繳款書後才發現其房屋係供住宅使用,且房屋稅係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土地為何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現行稅法規定,地價稅如欲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須於開徵期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得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您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且未供出租或營業)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已申請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有案之土地,其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因事實有變更時,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一經查獲或被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