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房屋建造完成前取得所有權者應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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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建造完成前取得所有權應報繳契稅案件係指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之案件;是類案件報繳契稅時並無「公定格式契約書」,係應具備「使用執照影本」,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報繳契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屬買賣取得房屋;以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興建人合建分屋,而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建造執照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即屬交換取得房屋;未依信託法成立信託關係,藉用名義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起造人並非實際出資建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時,即屬贈與(無償)取得房屋,均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報繳契稅。
地方稅務局亦指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未依規定期限報繳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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