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而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母於日前死亡,育有子女2名,均欲拋棄繼承母親之遺產,由孫子女共6人繼承,扣除額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以本案為例,林母有2名子女,均拋棄繼承,雖由其孫子女繼承,惟其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以其2名子女繼承之可扣除數額為限,即可扣除數額應為9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