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牙病所為之治療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板橋陳先生詢問,個人因蛀牙經牙醫建議採植牙方式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釋規定:「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