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欠稅車輛辦妥分期繳納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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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於滯納期滿後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於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後,才向執行處辦妥分期繳納手續,仍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
該局同時表示,常接獲民眾反映,已向行政執行處辦妥分期繳稅手續了,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為何仍被處罰鍰,稅務局舉例說明如下:
甲君100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為7,120元,經稅務局合法送達後仍未繳納,於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後,甲君才向執行處申辦核准自100年11月1日起分期繳納該欠稅,惟甲君在100年10月11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因在核准分期繳納前,已經有「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仍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7,120元1倍罰鍰7,12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記得繳納使用牌照稅,該稅每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經合法送達後仍未繳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徵應納稅額外,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