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勿將自身名義借供他人購車,以免背負鉅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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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不能以未實際持有車輛,作為免責事由。
該局指出,近來查獲相關案例,情形如下:A君利用其妻(B妻)名義購置車輛1台,購車後一直為A君使用,嗣後夫妻倆離婚,車輛也不知去向,俟B妻接獲鉅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後,才向該局片面反應車輛之來龍去脈如上述,惟經該局查證後仍無法掌握實際使用人,則本案仍須以車輛所有人為裁處對象,並請B妻逕向法院提起告訴,並俟判決確定結果,再據以認定課徵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為確保自身權益,請勿將自已的身分證明文件借供親人或他人購車,以免被冒名購車,莫名背上龐大使用牌照稅欠稅或罰鍰,損及自身權益。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消費稅科電話05-2224371轉110~113,將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