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之稅捐不因財產被拍賣而免除,仍應依規定繳納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另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納稅人財產若被法院查封拍賣,稅捐稽徵機關於接獲相關機關通知後,經查該欠稅人有欠繳稅款,雖會發文向法院申報債權參與分配。惟如法院拍賣後,拍定之價額仍不足清償該欠稅人所積欠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會繼續對未獲分配之欠稅移送強制執行,欠稅人不因其不動產被拍賣而免除已確定應繳納稅款之義務。
該局呼籲,納稅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發出之稅單,應於規定的繳納期間繳納,逾期繳納除會被加徵滯納金外,甚至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