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醒民眾,把握最後期限申請99年地價稅減免或適用特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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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再次提醒,本(99)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亦即應於本(99)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惟因9月22日適逢中秋假期,故申請期限可順延至9月23日;逾期申請者,應自明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至於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則免再申請。財政部特別提醒民眾,務必把握期限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財政部另表示,因凡那比颱風侵襲造成水患,部分地區之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技術上無法使用,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申請減免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