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稅務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財產等,需父母共同辦理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父母至稅務機關臨櫃申請未成年子女(包括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財產、所得及核發納稅證明等,原則應由父母於申請書上共同簽章申請;但因其他原因或離婚,其申辦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父或母不克同時臨櫃辦理時,可出具同意書交由母或父一人辦理或共同出具同意書委任第三人代理,並同時檢附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及第三代理人身分證向稅捐機關申請。未成年人無身分證時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 二、父母均不能行使時,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順位之法定監護人或法院依聲請選定之監護人簽章免附授權書。 三、父母離婚者,由擔任親權行使之父或母之一方代為申請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免附他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 地方稅務局辦理業務有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契稅及印花稅,其他稅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臺灣省各區國稅局(關稅由海關徵收)。 納稅義務人辦理地方稅事宜,為節省您寶貴時間,歡迎多利用地方稅務局網站提供之各項服務 (網址http://www.hltb.gov.tw)申請辦理。有地方稅務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0800-086969或總機8226121轉各稅,該局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