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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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代書等,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依據,如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即得以查得資料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課稅。&該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1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如未依法設置帳冊,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稽徵機關即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因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往往較查帳核定為高,對執行業務者較為不利。&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冊,核實記載收支項目,並保存憑證提供稽徵機關查核,以憑核算實際應納稅捐,俾免徵納雙方不必要之困擾及爭訟。&(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