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完成登記之土地嗣後解除契約,須重新辦理所有權移轉申報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有位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所有之土地已出售並完成登記,事後買賣雙方欲解除原訂定之契約,將土地返還給原出售人,是否須重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應負擔土地增值稅稅款?
該局指出,就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按財政部95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1650函轉內政部95年7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8420號函釋示,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嗣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13號判例,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依土地法第72條規定,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因此,申請人自應依其所檢附之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請辦理。所以,案例中李先生必需重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依法還要課徵土地增值稅。